(2017)京0105民初38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树学与汤容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学,汤容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8609号原告:李树学,男,1985年5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汤容章,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砚珠,女,19年月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原告李树学(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汤容章(以下简称姓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容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德立,人保北分委托代理人韩砚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修车费24731元、拖车费1240元、交通费502元、车辆贬值费96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日,汤容章驾驶×××号车辆和原告驾驶的×××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汤容章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3月我去交通队领取的事故认定书,之后带原告去人保北分理赔,人保北分以未经其定损为由,称只能给原告按其提供的受损照片估算赔偿款1万元。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的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人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修车费,未经我公司定损,不认可原告要求的金额。车辆贬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原告的车辆不是运营车辆,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富力阳光小区东门,汤容章驾驶×××号车辆左前部和原告驾驶的×××号车辆右前部接触,两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认定汤容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汤容章拒绝签署事故认定书。当天原告发生拖车费1240元。原告将车辆送到北京冀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修车费24731元。原告提交出租车票若干张,据此主张交通费。原告的车辆购买于2016年8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号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2017年6月24日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为贬值损失9600元,评估费1000元。本院认为,人保北分作为全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人保北分认为交通费、车辆贬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但对此未举证,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修车费,有修车发票和清单为证,本院支持。拖车费,合法有据,本院支持。交通费,金额合理,本院支持。车辆贬值费,本院参考评估报告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树学修车费二万四千七百三十一元、拖车费一千二百四十元、交通费五百零二元、车辆贬值费五千元,以上共计三万一千四百七十三元;二、驳回原告李树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李树学负担57元(已交纳),由被告汤容章负担293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1000元,由被告汤容章负担(原告李树学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树学)。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