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河北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河北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城东工业园董仲舒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东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小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116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河北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7年12月31日全部偿清,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恢复执行,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李明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云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