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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凤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11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凤娣,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凤娣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标、罗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凤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凤娣通过媒人邱某1介绍对象为名,认识朱某的儿子谢某1(智力残疾人)。刘凤娣以结婚需要购买床铺棉被等物品为由,要求朱某拿钱给她购买结婚用品,并于25日、26日分别在刘凤娣家中和韶关市浈江区大润发门口骗取被害人谢某1、朱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和10000元。之后,谢某1、朱某无法联系上刘凤娣,于同年3月1日到派出所报案。事后朱某等人通过他人以相亲为由联系媒人邱某1介绍对象,邱某1再次联系刘凤娣去相亲。2017年3月3日上午,刘凤娣去到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相亲时被朱某、谢某1等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朱某、谢某1陈述,证人邱某1、侯某、谢某2、谢某3、谢某4、游某、肖某、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凤娣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凤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相亲结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凤娣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诈骗被害人的钱财只有现金6700元,不是指控的2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凤娣通过媒人邱某1介绍对象,在被害人朱某的家中认识朱某的儿子谢某1(智力残疾人)。之后刘凤娣以结婚的名义要求被害人朱某、谢某1出钱用于购买结婚用的大床、棉被、衣物等用品及见家长买菜和封红包。同月25日上午,谢某1带现金15000元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找刘凤娣,谢某1花钱与刘凤娣一起买菜等,并在源河新城二区四栋四梯708房刘凤娣的住处与刘凤娣的家人一块吃饭,期间刘凤娣称需要封红包给亲戚及购买其他用品为由拿走谢某1的15000元,并要求再给10000元购买结婚用品。26日上午,朱某携带向他人借来的现金10000元和谢某1到韶关市浈江区大润发门口将钱给了刘凤娣,刘凤娣拿到钱款后与谢某1在市区步行街买了几件衣物即离开。之后几天,朱某、谢某1无法联系上刘凤娣才发觉被骗遂报警。事后,朱某及家人通过再次联系媒人邱某1以需要介绍对象为由意欲将刘凤娣约出来。2017年3月3日上午,在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将与邱某1前往相亲的刘凤娣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从侦查阶段到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凤娣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对刘凤娣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朱某报案及立案侦查的经过。2、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凤娣的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及未查询到她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3日上午,朱某等人在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将被告人刘凤娣抓获,并将其扭送至当地派出所。4、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刘凤娣、被害人朱某及谢某1从2017年2月1日至3月20日的手机通话记录。5、残疾人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谢某1系智力残疾二级。6、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因监控视频被覆盖而未能调取2017年2月26日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名城的监控视频;未能联系被告人哥哥刘某的女友李某协助调查。7、调解协议书、收条、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朱某、谢某1与被告人刘凤娣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1、媒人邱某1证言。证实2017年正月二十,她带刘凤娣到朱某家,介绍朱某的两个儿子给刘凤娣认识,朱某介绍小儿子谢某1给刘凤娣相亲,并在家里吃午饭。她看男方不是很机灵,怕女方看不上,就私下提醒了男方家人先不要拿钱或金某给对方。离开后,她问刘凤娣觉得对方如何,刘凤娣说这男子头脑不机灵,没有看上,她就劝刘凤娣不要倒回这个家下次再介绍其他对象。之后她接到一陌生男子的电话说需要介绍相亲对象,所需条件和刘凤娣的情况很符合,她就打算介绍刘凤娣给这男子认识,约定了3月3日中午在犁市汽车站见面。当天11时,她带上刘凤娣一起到犁市汽车站,通过电话后见到一男子过来,其正与该男子说话时,刘凤娣突然就向外跑,接着看到朱某家的人将刘凤娣抓住,说刘凤娣骗钱,之后其与刘凤娣被这家人带到了派出所。她并不知道刘凤娣骗朱某家的钱。2、谢某1的三哥谢某3证言。证实2017年2月下旬,有一媒婆带着刘凤娣到他家里来相亲吃饭,之后听他母亲朱某说女方比较喜欢谢某1。2月25日或26日晚,他见到他母亲拿出15000元现金给谢某1,说是谢某1准备和刘凤娣结婚了,刘凤娣要求拿钱出来买床等结婚用品。后来听他母亲说可能被刘凤娣骗了,很多天都联系不到刘,于是其母亲就报警,其家被骗共25000元。3、朱某的表哥侯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4日上午,在韶关市浈江区大润发门口见过谢某1的谈婚对象刘凤娣。同月26日上午,朱某通过电话说谢某1谈婚,向他借10000元。当天,他在韶关市西河嘉辉市场门口借了现金10000元给朱某,朱某说要把这钱交给谢某1。4、谢某1的姐姐谢某2证言。证实听她母亲朱某说谢某125日、26日分别把现金15000元、10000元给了和谢某1相亲的女子,之后就联系不到该女子,才知道被骗钱了。其哥哥谢某4电话联系当时给谢某1介绍对象的媒婆,称需要介绍对象,之后约在3月3日11时,她和谢某4在犁市镇和媒婆见面,媒婆带了一女子过来,该女子一见到她弟弟谢某1就跑,后来被她哥哥和母亲抓住并送到了派出所。5、刘凤娣的母亲肖某、哥哥刘某的证言。均证实2017年正月一天,他们和刘凤娣、刘某的女友李某在刘凤娣家吃午饭,但是刘凤娣并没有将结婚对象介绍给他们认识,也没听说刘凤娣要结婚的事。(三)被害人朱某、谢某1的陈述。证实其被诈骗的时间、地点、金额及经过,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四)被告人刘凤娣供述与辩解。供述从2017年2月初认识媒婆邱某1,第一次去乳源见一男子,但没有骗到钱,第二次就是对谢某1实施诈骗,第三次就是2017年3月3日去犁市被抓了。2017年2月20日,媒婆邱某1带她到朱某家里相亲,朱某介绍两个儿子给她认识并吃了午饭。几天后,她约了谢某1到市区步行街逛街,并谈及礼金问题,需要三千多元买菜和电饭煲等,还需要封一些红包。2017年2月25日11时,她和谢某1一块去买菜后回到她家,和她的母亲肖某、哥哥刘某及其女友一起吃饭,她向谢某1要了3800元用来封红包给家人。当晚她给谢某1打电话说需要买结婚用的棉被,朱某回应说可以先拿2900元买衣服。同月28日10时,在韶关市浈江区大润发门口,朱某给了她和谢某12900元用来购买结婚用的衣服。她与谢某1共见了三次,平时都是电话联系。2017年3月2日晚,邱某1打电话说有位三十八岁犁市镇的男子想找对象,问她是否要去相亲,她答应了。第二天她和媒婆到了犁市镇见了该男子觉得显老,准备离开时见到朱某家的人,之后被拉去了派出所。(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凤娣辨认出谢某1、朱某、媒婆邱某1,朱某、谢某1、邱某1、侯某辨认出“阿某”(刘凤娣),邱某1还辨认出谢某1。2、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源河新城二区四栋708房被告人刘凤娣的住宅进行搜查,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证据。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源河新城二区四栋四梯708房被告人刘凤娣的住处及浈江区大润发门口被害人朱某、谢某1被诈骗财物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婚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凤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凤娣辩称诈骗的数额只有6700元,经查,被告人刘凤娣从侦查阶段至庭审时关于诈骗数额的供述反复不定,而被害人陈述其被诈骗25000元有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应予认定,故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凤娣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2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凤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三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二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黄文勇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