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陕西方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方华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950号原告:陕西方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东元路7号。法定代表人:方向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红,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毛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方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方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方华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方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7元,减半收取计2894元,由原告陕西方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