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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玉珍与董爱建、王建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珍,董爱建,王建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080号原告:周玉珍,女,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成,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爱建,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王建兵,男,成年,汉族,市民,住射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69、37号。主要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经理。原告周玉珍与被告董爱建、王建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玉珍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珍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周玉珍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