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宝善与骆峰、姚利玉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宝善,骆峰,姚利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财保16号申请人:何宝善,男,生于1966年5月19日,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田园路。被申请人:骆峰,男,生于1987年3月12日,汉族,住勉县同沟寺镇晨光村。被申请人:姚利玉,女,生于1996年2月20日,汉族,住勉县同沟寺镇晨光村,系骆峰之妻。申请人何宝善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骆峰、姚利玉银行存款人民币3936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骆峰、姚利玉银行存款人民币393600元。申请保全费2490元,先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依法确定。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治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王鑫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