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小爱与张志豪、汪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爱,张志豪,汪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710号原告:杨小爱,女,193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志豪,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汪琳,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公楼一层、四层。负责人:段金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科成,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杨小爱与被告张志豪、汪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小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爱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小爱负担。审判员 舒兴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