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治国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治国,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298号原告:卢治国,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B座5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治国与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治国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卢治国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岑 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