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玉峰、毛满良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峰,毛满良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7刑初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玉峰,男,1964年9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汉族,大专文化,博野县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现住博野县。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博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飞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毛满良,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高中文化,原博野县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博野县国家税务局退休职工,现住博野县。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博野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峰、毛满良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23日,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2017年5月23日,河北省博野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峰、毛满良及被告人马玉峰的辩护人杨飞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被告人马玉峰、毛满良在任博野县国税局小店分局税管员期间,其分包企业保定市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93组,金额19142261.70元,税额3254184.30元。在博野县国税局认证191组,抵扣税款3220306.36元。就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马玉峰、毛满良身为国家税收管理员,未严格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被告人马玉峰辩解,自己尽职尽责,巡查巡管到位了,没有玩忽职守。被告人马玉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作进项税抵扣是网络操作,与被告人马玉峰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2、从被告人马玉峰的职责来看,也不具备能够阻止东晔公司抵扣税款的工作内容。3、从案件的引发和证人证言来看,通过查验会计账簿也不会阻止企业进行抵扣。综上,本案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马玉峰是不履行哪一项具体职责,或是具体严重不负哪一项工作责任,造成了东晔公司张某认证抵扣发票成功。被告人马玉峰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认定其行为情节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毛满良辩解,自己没有主管此企业,此企业在马玉峰名下,虚开的问题其监管不了。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马玉峰、毛满良在任博野县国税局小店分局税管员期间,被告人马玉峰负责主管、被告人毛满良负责协管保定市东晔铜材有限公司税源管理工作。期间,保定市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93组,税额为3254184.30元。并在博野县国税局认证191组,抵扣税款3220306.3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有二个人包着其厂的税务工作,其中一个叫马子,另一个不知道叫什么,他们一方面催税款,另一个就是查账,大概2007年、2008年的时候他们按照账本和货物进行过对照检查,后来一直到其出事也没有那样检查过,2011年,自己在抚顺开具193组增值税发票,其中,191组都抵扣入账了,这191组票据都在帐里面,其个人认为税管员他们不知道是虚开,2011年,国家税务局对自己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出现税负率低发出预警后,博野县国税局小店分局作出的纳税评估报告中“约谈举证记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面“张某”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事实。证人马某(时任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会计)的说明证实自己在该公司任记账会计,期间,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曾找其了解该厂的生产经营情况,财物状况的事实。2、证人徐某(时任博野县国税局小店分局局长、现任博野县国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按照省局下发的“工作规范”税管员主动办理的有“户籍巡查、发票领用存情况日常核查、纳税申报事项核实、纳税咨询和办税辅导”。自己当时给税管员分主管和协管,就是主管和协管对其分管的每项工作同时负责,负同等责任。证人孔某(时任博野县国税局小店分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税收管理员有税收管理员职责,文件有《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这个已经废止。税收管理员对企业包片管理,分主管和协管,协管配合主管工作。自己负责分局档案管理工作,一个企业建立一个档案,有企业的原始资料,税收管理员填制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表等需要留存的纸质资料,且自己已经离开小店分局,至于这些材料现在在哪其不清楚的事实。证人王某(博野县国税局小店分局税管员)的证言证实税管员的职责是负责分包企业的税收管理、税款催缴、巡查巡管等工作,具体是按照省国税局下发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42号文执行。3、税收资格证书证实马玉峰系博野县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博野县国家税务局证明证实毛满良系博野县国家税务局退休职工。博野县国家税务局证明证实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税源管理工作由税收管路员马玉峰负责主管,毛满良负责协管。4、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证实税收管理员应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证实税管员工作内容有调查核实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数量是否正确、发票开具与取得是否有实际业务、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发票、发票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审核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和进销渠道变化情况等。5、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调查报告证实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保定方平电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补交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依法将该企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张超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6、被告人马玉峰的自述材料供认其2011年到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巡查工作每月至少去三次,主要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有无停歇业,2011年未见过账本,凭证,未制定过户籍管理巡查情况表,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表。综上,博野县国家税务局证明证实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税源管理工作由税收管路员马玉峰负责主管,毛满良负责协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证实作为税管员的马玉峰、毛满良应进行的工作内容,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有二个人包着其厂的税务工作,且他们没有按照账本和货物进行过对照检查,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张超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被判处刑罚,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马玉峰、毛满良未履行其作为税管员应尽的工作职责,致使保定市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3220306.36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峰、毛满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疏于履行自己工作职责,对自己分管企业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巡查不到位,导致保定东晔铜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3220306.3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玉峰辩解,自己尽职尽责,没有玩忽职守,被告人毛满良辩解,自己没有主管此企业,虚开的问题其监管不了,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马玉峰、毛满良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玉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毛满良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李颖辉审判员 崔淑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