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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苏埃林与刘春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埃林,刘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282号申请人:苏埃林,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刘春涛,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苏埃林与刘春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海江审判员  王继龙审判员  郗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