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俊虎与韩彩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虎,韩彩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922号原告:王俊虎,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韩彩霞,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刘振华(系韩彩霞母亲),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高(系韩彩霞哥哥),住址同上。原告王俊虎与被告韩彩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俊虎、被告韩彩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韩云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俊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离婚。事实和理由:本人于1999年同被告结婚,次年生一子王龙轩,2003年曾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未判离婚,因孩子小没有再次起诉,自2008年下半年至今,我与被告没有夫妻性生活,给我身心造成严重影响,我从2014年11月份至今,一直在外地打工,实属分居,期间回家看望亲人,也没有与被告同居,我对被告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感情破裂无法复合,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韩彩霞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上高三正是高考时候,被告对家庭付出很多,从1999年一直从事印刷工作,因工作原因身体健康出现问题,2016年9月28日残联鉴定为壹级精神残疾,2007年原告出国打工,被告从哥哥处借了5000元钱,这钱一直没有偿还,后来被告通过打工挣钱偿还,2012年原、被告盖房子,从哥哥处拿了18000元,至今还有5000元没有偿还。2015年2月原告去了广西,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经常去广西看原告,原告也经常回家,2016年2月原告在广西购买了房产,首付15万元,但被告不同意从广西购买房产,想从本地购买,2016年8月原告用被告身份证办了信用卡一张,说明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是:原告王俊虎与被告韩彩霞199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龙轩。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系精神壹级残疾,2016年9月28日由残联颁发残疾人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登记结婚十余年来共同生活、养育儿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予珍惜。近年来,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根据双方陈述,尚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原告主张2014年11月份就开始分居,被告不予认可,关于分居时间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告现精神残疾,尚未治愈,原告应承担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照顾好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应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治愈,与原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完整。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准许原告王俊虎与被告韩彩霞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俊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