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行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3行监2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蔡九零,云梦人社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风池,公司负责人。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云人社处字【2015】第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民工工资1342785元。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于同年9月30日作出了(2016)鄂0923行审205号行政裁定,裁定对云人社处字【2015】第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017年6月15日,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向本院提出检查建议,认为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云梦县人民法院不应准予执行。经本院院长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组成合议庭对(2016)鄂0923行审205号行政裁定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发现,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15年11月10日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该期限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2015】第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属逾期申请,人民法院应对此不予受理。是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鄂0923行审205号行政裁定书。二、对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第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新友审判员 杨 巍审判员 袁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舒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