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游乐汇达电子游艺有限公司与北京宏达永顺市场经营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游乐汇达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北京宏达永顺市场经营服务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687号原告:北京游乐汇达电子游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青年北路77号1幢2层东北侧。法定代表人:柏金连,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记,北京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达永顺市场经营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南大街**号北侧。法定代表人:余自强,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瑞光,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宝林,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主任。原告北京游乐汇达电子游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达永顺市场经营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游乐汇达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游乐汇达电子游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