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解友生、杨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友生,杨安,马卫琳,杨青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解友生,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杨安,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马卫琳,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杨青明,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友生与被执行人杨安、马卫琳、杨青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安、马卫琳、杨青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解友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5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其后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止),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8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668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安、马卫琳、杨青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证券登记,经查,被执行人杨安、马卫琳名下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988号地中海阳光XX#楼一单元Xx室有房产一套,本院已轮候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马卫琳名下有雷克萨斯小汽车一辆(车牌号:赣A×××××),但是本院尚未扣押,致使本院无法处置上述资产。被执行人杨青明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杨安、马卫琳、杨青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安、马卫琳、杨青明的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