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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桂挺与刘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挺,刘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270号原告:赵桂挺,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苏明浩,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和,男,汉族,1990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赵桂挺诉被告刘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号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绪园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挺撤回对被告刘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挺撤回对被告刘和诉讼。审判员 罗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