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琼、安徽英伟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安徽英伟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徐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1108号申请人:吴琼,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申请人:安徽英伟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徐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长华,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申请人吴琼与被申请人安徽英伟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伟利公司)、徐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琼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英伟利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焦某某所有的皖R×××××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焦某某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焦某某用以担保的皖R×××××号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