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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壹加贰联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壹加贰联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X,刘卫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壹加贰联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礼让路36号联邦名都AB座117号商铺。负责人王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审被告:刘卫雨,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石家庄壹加贰联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石家庄壹加贰联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36号联邦名都AB座117号商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桥西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5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涉《房屋买卖合同》第10.3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有效约定,本案诉争房石家庄市××区××书香××区××室02室,故原审法院裁定房屋所在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