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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晓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晓军,姜宏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87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晓军,男,1989年6月6日出生,住本市嘉定区。指定辩护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姜宏华,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于,住本市宝山区,暂住本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宏华、唐晓军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沪0113刑初7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晓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晓军及其指定辩护人代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害人曹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曹某2、蔡某某、曹某3的证言及曹某2的辨认笔录;《借条》,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农业银行出具的转账记录,姜宏华、唐晓军通话记录,《谅解书》、《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铁路公安处苏州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材料;路面监控及截图;同案犯黄杰的供述及原审被告人姜宏华、唐晓军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姜宏华、唐晓军伙同黄杰(已判决),事先预谋骗取被害人曹某1车辆再将车辆抵押套现。2016年6月29日21时许,姜宏华将被害人曹某1骗至本区罗店镇沪豫川饭店吃饭,黄杰、唐晓军至市一路XXX号中国邮政储蓄所附近,持钥匙故意将曹某1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苏J3XX**轿车(价值人民币117,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车身划损,尔后唐晓军至上述饭店与姜宏华、曹某1就餐并提出试驾上述车辆。唐晓军在试驾车辆后告知曹某1车身有划损,姜宏华、黄杰遂以帮助曹某1免费修补车辆为幌子将车辆骗走。次日17时许,唐晓军、黄杰驾驶上述车辆至本市嘉定区永靖路诸隆桥处,以4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事先联系的蔡某某,扣除利息后实得45,000元。被害人曹某1发觉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同年7月12日从蔡某某处找回车辆。2016年12月9日,唐晓军于苏州火车站出站口被民警抓获。2016年12月10日,姜宏华于本市浦东新区大同路XXX号上海蓝海宾馆被民警抓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姜宏华、唐晓军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唐晓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姜宏华、唐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姜宏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唐晓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唐晓军提出,其仅间接帮助同案犯诈骗,未获取非法利益,原判量刑过重。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诈骗犯罪系同案犯黄杰起意,唐晓军被动卷入,其试驾行为虽对诈骗犯罪起了一定作用,但原判对唐晓军量刑过重,请求本院考虑唐晓军家属对蔡某某补偿1万元、蔡某某存在过错以及唐晓军的家庭情况等,对唐进一步减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姜宏华、唐晓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晓军、原审被告人姜宏华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唐晓军、原审被告人姜宏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唐晓军及其指定辩护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请求本院进一步减轻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姣莹审 判 员  王 潮代理审判员  朱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逸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