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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文彬与徐清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彬,徐清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610号原告:宋文彬,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清明,男,1976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医生,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锋,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文彬与被告徐清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宋文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文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宋文彬负担。审 判 长  向春云审 判 员  涂玲芳人民陪审员  赵群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舒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