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美仙与董建军、刘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仙,董建军,刘水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045号原告:高美仙,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孟和宝力格,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董建军,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水莲(系被告董建军配偶),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审理原告高美仙与被告董建军、刘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美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美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美仙负担。审判员 王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