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晓霞与万宝珠、杜家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霞,万宝珠,杜家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霞,女,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宝珠,女,1969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家相,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关于刘晓霞与万宝珠、杜家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云05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由万宝珠在限期内归还刘晓霞借款本金51300元,杜家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杜家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万宝珠追偿。到期后万宝珠、杜家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晓霞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家相替被执行人万宝珠将执行款51300元履行完毕,执行款51300元已兑付给申请人刘晓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5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松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