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8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凤霓、张仲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凤霓,张仲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凤霓,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张仲利,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凤霓、张仲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湘0682行审34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414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