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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堪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5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堪武,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堪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堪武于2017年4月7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桥东北角路边,窃取被害人白某(女,34岁)金色华为牌P9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被民警查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堪武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堪武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堪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堪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