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元东与刘林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东,刘林生,陈柱,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元东,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刘林生,男,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被执行人:陈柱,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三竹盛花园14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杨定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李元东与刘林生、陈柱、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0万元及逾期利息。该案已执行款项为2969505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国海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