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年菊、任志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年菊,任志亮,刘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董年菊,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任志亮,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启军,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年菊与被执行人任志亮、刘启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志亮、刘启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7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