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57年4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申请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朱某某自愿放弃对违约金85194元的追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