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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史炳坤与施全军、吴荷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炳坤,施全军,吴荷琴,江苏宝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43号之一申请人:史炳坤,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施全军,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吴荷琴,女,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江苏宝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夏林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8691174G。法定代表人:施全军。申请人史炳坤与被申请人施全军、吴荷琴、江苏宝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施全军、吴荷琴、江苏宝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施全军、吴荷琴、江苏宝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史炳坤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施全军、吴荷琴、江苏宝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施全军、吴荷琴、江苏宝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30万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史炳坤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