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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7416-17421、17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秋莲、邹良驹诉被告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钟治洪、廖彤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莲,邹良驹,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钟治洪,廖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7416-17421、17611号原告:周秋莲。原告:邹良驹。被告: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7416-17421、17611号案),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83号蔡屋围发展大厦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24448T。负责人:陶丽莉。被告:钟治洪。被告:廖彤。原告周秋莲、邹良驹诉被告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钟治洪、廖彤借款合同纠纷七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秋莲、邹良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借款协议》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钟治洪、廖彤为涉案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7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的事实与立案侦查的案件属同一事实,原告对本案的起诉不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秋莲、邹良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爱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