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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安平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安平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95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钱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彬,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被告:苏州安平物流有限公司,住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7幢1608室。法定代表人:廖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被告: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住苏州高新区鹿山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蒙,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安平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62元中的1083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张伟明人民陪审员  韩国英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松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