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8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潘东云与被告韦秀英大连链家房屋买卖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云,韦秀英,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894号之三原告:潘东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辽宁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一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战戈,女,该公司客服法务部门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韬,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潘东云与被告韦秀英、第三人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桂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