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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督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回族自治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忠朝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回族自治县支行,张忠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3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回族自治县支行,地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东大街90号。负责人:张振庭,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忠朝,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回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回族自治县支行称,张忠朝于2016年8月在申请人处办理信用卡1张,自2016年9月开始消费。从2017年2月开始逾期,截至2017年7月23日(账单日),信用卡逾期金额19802.05元。要求张忠朝给付申请人信用卡消费金额19802.0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忠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回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消费金额19802.05元。申请费99元,由被申请人张忠朝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生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