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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浚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单永祥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单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浚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陈宪文,职务: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单永祥,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浚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单永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单永祥按(2016)豫062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单永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6日作出(2017)豫0621执36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扣押单永祥所有的八件羽绒服(BL10-089)(BL10-83)(BL10-088)(YF667)(BL10-120)(BL10-076)(BL10-166)(BL10-1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单永祥所有的八件羽绒服(BL10-089)(BL10-83)(BL10-088)(YF667)(BL10-120)(BL10-076)(BL10-166)(BL10-12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