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浚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单永祥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单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浚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陈宪文,职务: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单永祥,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浚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单永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单永祥按(2016)豫062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单永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6日作出(2017)豫0621执36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扣押单永祥所有的八件羽绒服(BL10-089)(BL10-83)(BL10-088)(YF667)(BL10-120)(BL10-076)(BL10-166)(BL10-1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单永祥所有的八件羽绒服(BL10-089)(BL10-83)(BL10-088)(YF667)(BL10-120)(BL10-076)(BL10-166)(BL10-12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