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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9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小兵、程雪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兵,程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9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小兵,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程雪飞,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吴小兵与程雪飞(2017)浙0803执9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8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