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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2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吴雪仙、童根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仙,童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雪仙被执行人童根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02民初18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童根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根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根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童根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9#钞的存款人民币14943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春生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