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3刑初6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女,1946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农民,住武强县。系被害人李某己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女,1975年5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农民,住武强县。系被害人李某己之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女,1980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被害人李某己之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丁,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河北省武强县,汉族,住武强县。系被害人李某己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戊,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林,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藁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藁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裕华区育才街170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负责人邓坦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该公司职工。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抢救费5016.05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计173138.35元,共计288154.4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李林自愿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赔礼道歉,补偿各原告人精神损失共计660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34000元。以上款项在调解书签收后15日内汇入指定��户,户名:李某丁,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行,账号:62×××59。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对被告人李林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东普审判员 严少芳审判员 孙全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