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庆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841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庆章,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罗定市。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陈庆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5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陈庆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陈庆章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多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8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 兵审判员 赖汉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