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鸿运建材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鸿运建材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法定代表人:汪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鸿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忠庄镇忠庄村**号石龙组。经营者:吴玉先,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龙,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鸿运建材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7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