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祥与席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祥,席某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06号原告:刘某祥,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席某芳,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泌阳县(老工商局)门口西侧门市(得力文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祥与被告席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席某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祥撤回对被告席某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祥负担。审判员 乔国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