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25
案件名称
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舒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舒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舒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舒清银行存款、收入8852.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丁审判员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