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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闽侯县尚干新茂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闽侯县尚干新茂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50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泽,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闽侯县尚干新茂超市,经营场所闽侯县尚干镇乌门村尚南路**号。经营者:林子顺,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尚干新茂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池开通审 判 员  林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 阳书 记 员  陈流毅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