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姜林超、李俊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林超,李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32号申请人:姜林超,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0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李俊锋,男,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姜林超以给被申请人李俊锋帮忙管理苗木基地款87万元未还,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俊锋位于禹州市中央豪庭小区10#楼2单元802房的房产一处或冻结被申请人李俊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为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87万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俊锋位于禹州市中央豪庭小区10#楼2单元802房的房产一处或冻结被申请人李俊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