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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某、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胡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955号原告吴某,男,1967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朱某,其他信息不详。被告胡某,其他信息不详。被吴晨昊,其他信息不详。被吴晨晨,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胡某、吴晨昊、吴晨晨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