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从厚胜与联优科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厚胜,深圳联优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从厚胜,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通山县黄沙铺镇梅田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212241992********。被执行人深圳联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湾诚信华庭3栋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7450XX。法定代表人赖胜才。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145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11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期间,本院经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44201508000052540082账号内的存款17155元。2017年3月31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略),并当场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以收到执行款13000元并自愿放弃余下债权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属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95元已予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1450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联优科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201508000052540082账号的冻结,原冻结额度为171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书记员 张鹏飞书记员 张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