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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6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XIAO YING DIAO诉上海小白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晓瀛,上海小白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6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晓瀛(XIAOYINGDIAO),男,1958年11月25日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籍,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小白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64-01室。法定代表人:朱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刁晓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小白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白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刁晓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小白鸽公司支付刁晓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706元。事实和理由:1、2016年2月3日晚,朱琪借刁晓瀛为其侄女购买结婚礼品一事,在家中挑起事端。2016年2月5日、6日及从2月13日至17日,刁晓瀛为避免与朱琪发生正面矛盾,早上到幼儿园检查设施设备、了解物资需要情况后,不是外出看房和采购,就是到位于东方路的小白鸽公司上班。2、小白鸽公司在仲裁时称公司解除刁晓瀛的劳动合同,在一审时又称是解聘。刁晓瀛作为小白鸽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小白鸽幼儿园的综合保障,其并未于2016年2月6日与公司及幼儿园交接工作内容,仅交钥匙不算交接。3、刁晓瀛使用的手机由小白鸽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琪的儿子帮助设置,朱琪的儿子掌握手机ID及密码,故关于辞职的留言并非刁晓瀛所发。且该留言是出现在家庭微信群中,而不是公司微信群,故即使该留言是刁晓瀛所发,也是其作为丈夫向作为妻子的朱琪作出的表达,而非向小白鸽公司作出。4、刁晓瀛如果主动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幼儿园的规章制度需要提前30天提出,且其作为外籍人士也需要注销工作许可,而该些手续都未办理。刁晓瀛仍在工作,工作成果也得到了公司的认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刁晓瀛的上诉请求。小白鸽公司辩称,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5日因刁晓瀛辞职而解除,2月6日双方进行了交接。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发出的解除通知书不再具有效力。朱琪曾更换了办公室钥匙,但刁晓瀛在朱琪出国后又换回来,继续上班,但该上班行为不是公司安排的。不同意刁晓瀛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白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不支付刁晓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706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小白鸽公司为刁晓瀛办理了2007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外国人就业证,职业或身份为总经理。双方签订了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续聘刁晓瀛为总经理,刁晓瀛工作任务为每学期开学时提交课程表、提前提交每周备课教案、认真负责的授课、配合教育主管完成其它教学任务、与其他教师友好合作、认真答复家长们的问询。刁晓瀛每月工资36,000元。2016年2月5日,刁晓瀛向小白鸽公司提出辞职。2016年4月22日,小白鸽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有“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自2016年2月13日起解除与您劳动合同关系。您在我公司的实际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2月13日。之后,您无需再来我公司工作”,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13日。次日,刁晓瀛收到该通知。2016年7月27日,刁晓瀛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白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2,000元。该委员会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裁决,裁令小白鸽公司支付刁晓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706元。小白鸽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审理中,小白鸽公司称因与朱琪发生矛盾,刁晓瀛于2016年2月3日与朱琪分居,于2月5日辞职,并于次日办了交接,小白鸽公司将工资结算至春节假期最后一日即2月13日;之后刁晓瀛强行霸占幼儿园,并非是在工作。对此提供如下证据加以佐证:(1)2016年2月4日至2月5日的微信聊天截屏(经当庭演示,“XIAOYINGDIAO”于2月4日在H微信群中发出“因为你的经历的缘故,P公司建议,公司以我和你合伙的形式举办,这样申办和签证容易些”,朱琪回复“哦哦”,“XIAOYINGDIAO”再发“其实,最值得投资的,还是房产”,朱琪回复“恩恩”;“XIAOYINGDIAO”于2月5日发出“本人郑重声明:自即日起退出小白鸽,力争于春节前完成幼儿园和公司业务交接工作。之后,将着手办理与朱琪女士脱离一切关系的事宜”。双方确认该微信群共有成员三人,分别为朱琪、刁晓瀛、殷某)。(2)2016年3月31日的QQ群聊天记录等(显示刁晓瀛发出消息称,其发现小白鸽公司财务室于2016年3月为其做离职结算,不符合公司规定,其将对这一违纪行为作严肃处理等)。(3)2016年3月16日付款凭证(载有刁晓瀛2月工资16,791.22元)、王某证言、王某与刁晓瀛2016年4月1日通话录音及文字转写材料(显示王某向刁晓瀛讨要由刁晓瀛拿走的一张刁晓瀛工资凭证、一张殷某工资凭证)。(4)2016年1月至4月的考勤表等(无2016年3月1日至27日的考勤表,显示2016年2月4日之后无刁晓瀛的考勤记录等)。(5)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的请购入库单(不含2016年3月,显示2016年2月起,刁晓瀛不再在主管栏签字)及相关票据、2016年5月至9月的装修凭据、孙某的证明等。(6)另一案件的起诉状(载有刁晓瀛称于2016年2月3日与朱琪分开生活等)。(7)监控截屏(显示2016年3月19日刁晓瀛有脚踢办公桌等动作)、营业执照补办申请等。(8)(2016)沪0109民保令2号裁定书(显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签发裁定,禁止刁晓瀛对朱琪实施家庭暴力)、关于对小白鸽幼儿园保安服务的情况说明。(9)王某(当庭作证称,其2016年2月6日上午先到公司上班,后到幼儿园找朱琪,看到刁晓瀛将钥匙和印章交给朱琪等)、徐某(当庭作证称,2016年2月春节后幼儿园开会,朱琪宣布刁晓瀛已辞职、其工作不再向刁晓瀛汇报;3月19日刁晓瀛出现在幼儿园,情绪激动、大吼大叫,说车里有斧头,其拨打了110等)、朱某2(当庭作证称,2016年2月,朱琪给看过微信,并说刁晓瀛与其不好了等)、龚某(当庭作证称,春节后开过园务会,朱琪宣布刁晓瀛辞职,之后其不再向刁晓瀛汇报工作等)的证言。刁晓瀛对上述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称“XIAOYINGDIAO”系其微信号,“因为你的经历的缘故……”系刁晓瀛所发,其余两条均非刁晓瀛所发;微信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且该微信系发送在家庭圈里。对证据(2)、(6)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据(3)中的通话录音真实性认可,称其拿走的是2016年3月14日朱琪冒领刁晓瀛2016年2月工资的付款凭证等,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4)、(9)真实性均不认可。对证据(5)中的请购入库单及相关票据真实性认可,称2016年3月也有入库单,但小白鸽公司未提供;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7)中的监控截屏真实性认可,称其向小白鸽公司讨要工资、中午至食堂吃饭,朱琪均不予理睬,其当时出于义愤;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8)中的裁定书真实性认可,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刁晓瀛称其使用的苹果手机由朱琪购买,ID和密码等均由朱琪儿子殷某设置,其手机ID账号与QQ号等相关联,殷某知悉其账号、密码等,可登录电脑同步使用,“本人郑重声明……”的微信并非刁晓瀛所发,刁晓瀛已就有人登录其苹果手机系统进行报案。对此提供(1)2015年11月邮件目录截屏、(2)琪琪、Freedom的QQ资料截屏、(3)2017年1月9日、1月12日的邮件截屏、(4)显示有最新备份日期2016年2月29日的手机信息截屏、(5)2017年1月19日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载有刁晓瀛于该日报警称,其苹果6S手机被他人远程控制,手机内信息被窃取等)等证据加以佐证。小白鸽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称殷某不可能在2016年2月5日登录刁晓瀛的微信账号,并提供殷某2016年2月的考勤记录加佐证。刁晓瀛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刁晓瀛另称小白鸽公司伪造2016年2月14日会议记录,要求证人作伪证,报假案,小白鸽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违法,其作了举报与投诉,并提供(1)2016年2月14日会议记录(显示朱虞鑫称已把“同意解除刁老师劳动合同的通知”发了,还没收到签字的回执,参加人员包括龚某等)、2016年2月14日考勤记录(显示朱虞鑫、龚某于该日公休)、(2)2016年8月30日仲裁庭审笔录(显示王某出庭作证称,其2016年2月6日九点左右到幼儿园找朱琪,看到刁晓瀛将公章和办公室钥匙交给朱琪等)、员工考勤表(显示王某于2月6日9点上班,13:20外出去幼儿园等)、(3)照片与监控截屏(显示2016年3月19日一名警官进入大门等)、(4)本区教育局对刁晓瀛信访事项的回复、(5)2016年2月的电子邮件(一组)等证据加以佐证。小白鸽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称会议于2月15日召开,写成2月14日应是记录人员笔误。对证据(2)中的仲裁庭审笔录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3)、(4)真实性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无法确认。刁晓瀛再称其工作至2016年4月下旬,朱琪代领2016年2月完整月份的工资,小白鸽公司2016年4月22日发的解除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并提供如下证据加以佐证:(1)2016年6月16日完税证明(显示小白鸽公司2016年2月22日、3月14日、4月14日分别为刁晓瀛实缴税额3,545元、3,545元、2,657.08元,所属时期分别为2016年1月、2月、3月)、2016年4月25日完税证明(显示2006年10月17日入库的税款对应2006年9月等)。(2)2016年3月支款凭单(显示刁晓瀛2月工资32,455元,由朱琪代领)。(3)2016年2月工资统计表(显示打印有刁晓瀛2016年2月工资应发36,000元,后手工改写为19,448.30元等)。(4)2016年8月30日仲裁庭审笔录(载有证人龚某出庭作证称,刁晓瀛2016年春节后上过几个月班,具体记不清了等)。(5)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16年4月23日与朱琪的手机短信(显示刁晓瀛向朱琪询问解聘的通知书有无寄出等)、2016年4月25日与朱虞鑫的QQ聊天记录截屏(显示朱虞鑫要求刁晓瀛尽快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签字后寄回等)。(6)2016年7月6日仲裁庭审笔录(载有小白鸽公司称刁晓瀛2月5日提出辞职,小白鸽公司于2月13日发出解聘通知、解聘理由为严重违纪等)。(7)刁晓瀛2016年4月18日与朱虞鑫的谈话视频及文字转写材料(显示朱虞鑫称最近才说给刁晓瀛办离职手续,朱琪说已与刁晓瀛交接好了等,刁晓瀛回应“我就把两把钥匙给她,什么交接好了?”等)、2016年4月26日与朱虞鑫的QQ聊天截屏(显示朱向刁晓瀛索要招聘网的密码)、2016年3月4日与朱虞鑫的短信(显示刁晓瀛将收到的一条离职人员要求开具工作证明的短信转给朱)、2016年3月和4月转给朱虞鑫的应聘人员资料、招聘登记表、入园申请登记表等。(8)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规章制度手册及其他员工辞职申请书等。(9)2016年3月16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处签有“张财宝”字样)、备用金支付的转账记录、车辆修理费发票、装修费用收据(2016年3月10日的收款收据显示地址为1858弄等)、入库单、孙某的证明、孙某的暂住证等。(10)刁晓瀛2016年2月与徐某的短信、2016年4月18日与徐某的谈话视频及文字转写材料(显示徐某称朱琪出国前,开过一次会,应该有会议记录,之前说过刁晓瀛离职等)。(11)2016年3月16日刁晓瀛与朱某2的短信(显示刁晓瀛要求朱带1,500元,付房屋中介费)、2016年2月22日龚某发给刁晓瀛的短信(显示向刁晓瀛请次日上午的半天假,刁晓瀛未作回复)。(12)2016年4月22日的监控截屏等。(13)张财宝(当庭作证称,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其和刁晓瀛一起找教师宿舍,其出面签了租赁合同,刁晓瀛垫付了16,000多元房租,因是毛坯房,刁晓瀛在外面购买材料装修;该段期间,刁晓瀛一直到幼儿园上班;朱琪让其更换大门锁后,刁晓瀛称门锁不好,又给换掉等)的证言。小白鸽公司对上述证据(1)中前一份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后一份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称朱琪与刁晓瀛当时为夫妻,就由朱琪代签,后该凭单作废,单独放在边上,由刁晓瀛擅自拿走。对证据(3)、(4)、(6)、(10)真实性均予认可。对证据(5)中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及手机短信真实性认可,对其余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7)中的2016年3月4日短信真实性认可,其余真实性均不认可。对证据(8)中除规章制度手册外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据(9)中除房屋租赁合同和车辆修理费发票外的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要求刁晓瀛明确收款收据所载系何地址。对证据(11)中的前一份真实性认可,对后一份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12)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13)的部分内容认可。小白鸽公司称4月入库的所得税对应2月的工资,并提供陈姓财务的情况说明(称每月工资将在次次月作纳税申报)加以佐证。刁晓瀛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称证据(9)中收款收据显示的地址系其父母家地址,当时父母家亦在装修,其将其中部分材料安装到教师宿舍。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为小白鸽公司、刁晓瀛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小白鸽公司称刁晓瀛于2016年2月5日辞职,刁晓瀛称小白鸽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书面解除。其一,小白鸽公司提供的2016年2月4日至2月5日的微信聊天截屏经当庭演示,显示“XIAOYINGDIAO”发出“本人郑重声明……”的一段文字。刁晓瀛确认其微信号为“XIAOYINGDIAO”,称上述文字并非其所发,殷某掌握其手机的账号、密码等,但提供的2015年11月邮件目录截屏等四组证据均为电子证据,并且,该些证据与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均未反映出殷某知悉其手机账号、密码等,故原审法院对刁晓瀛上述主张不予采纳,认定该段微信文字系刁晓瀛所发。该段微信文字确实发送在家庭成员群内,但考虑到朱琪系小白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微信文字所含“退出小白鸽”、“办理交接”等的内容,应认定刁晓瀛于该日向小白鸽公司提出辞职。其二,小白鸽公司提供的证人徐某证言与刁晓瀛提供的与徐某谈话视频显示,春节后朱琪宣布刁晓瀛辞职,证人不再向刁晓瀛汇报工作。刁晓瀛提供的2016年4月18日与朱虞鑫谈话视频、小白鸽公司提供的王某证言等显示,刁晓瀛将掌管的钥匙交给了朱琪。结合前述2016年2月5日的辞职微信,可认定刁晓瀛申请辞职后作了部分工作交接。其三,刁晓瀛称实际工作至2016年4月下旬。对此提供的2016年6月16日完税证明、2016年3月支款凭单、2016年2月工资统计表所载的内容仅是对工资报酬的制作和所得税的缴纳,小白鸽公司对此作了相应的解释。提供的2016年8月30日仲裁庭审笔录、2016年3月16日房屋租赁合同、车辆修理费发票等、2016年3月16日刁晓瀛与朱某2的短信、张财宝证言反映刁晓瀛在2016年春节后处理了小白鸽公司处相关事务,但结合前述的辞职微信、张财宝所作小白鸽公司更换门锁后刁晓瀛又擅自更换的证言、小白鸽公司提供的2016年3月19日监控截屏的内容等,不能认定刁晓瀛处理前述事务系由小白鸽公司安排。提供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16年4月23日与朱琪的手机短信、2016年4月25日与朱虞鑫的QQ聊天记录截屏均系针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不再发生相应效力。提供的2016年7月6日仲裁庭审笔录中小白鸽公司所作陈述与本案中所作陈述并不冲突。提供的2016年4月18日与朱虞鑫的谈话视频、2016年4月26日与朱虞鑫的QQ聊天截屏等即使全部真实,反映的也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履行必要的交接、协助等附随义务。提供的其他员工辞职申请书等与本案中的刁晓瀛申请辞职无关。提供的2016年2月与徐某的短信、2016年4月18日与徐某的谈话视频印证了小白鸽公司的相关主张。提供的2016年2月22日龚某所发短信,小白鸽公司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刁晓瀛所作最后工作到2016年4月下旬的主张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合上述情况,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5日因刁晓瀛辞职而解除。因不影响该节事实的认定,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原审法院不再审查。双方劳动关系因刁晓瀛辞职而解除,小白鸽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706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上海小白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支付XIAOYINGDIAO(刁晓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706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刁晓瀛向本院补充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给原审法官的函,证明原审程序不公。2、小白鸽幼儿园2014年职工名单及通讯方式,证明刁晓瀛在2016年2月5日至4月22日期间参与幼儿园的管理。3、刁晓瀛与朱琪微信沟通截屏,证明小白鸽公司直到2016年4月15日才向刁晓瀛提及“刁晓瀛辞职”一事。小白鸽公司对证据1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3不认可,认为不是新证据,且根据微信上下文可以表明刁晓瀛在三个月之前已提出辞职。本院对刁晓瀛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系刁晓瀛向原审法官表达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不属于证据;证据2,系小白鸽幼儿园职工名单表格截图,不足以证明刁晓瀛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证据3,微信主要对话为:刁晓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朱琪表示还有三个月拖欠的工资没给,朱琪回复“你不是主动辞职了吗?工作也已移交了还领什么工资?”从上述对话内容来看,并不能得出朱琪是第一次提及“刁晓瀛辞职”的结论,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刁晓瀛在二审审理中还提供了其他证据,因与一审证据重复,故本院不再罗列。本院认为,上诉人刁晓瀛系外国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外国人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方面可适用我国劳动标准。在上述规定之外约定或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则应按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或其他协议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刁晓瀛在小白鸽公司就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双方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的内容,但该约定较为笼统,不能视为双方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约定。故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对于刁晓瀛要求小白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刁晓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东和审判员  韩东红审判员  徐 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怡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