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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文毅森与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毅森,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1261号原告:文毅森,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大道9018号大族创新大厦A区6-8层、10-11层、B区6层、C区6-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87423。法定代表人:殷一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毅森诉被告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毅森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毅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努比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审判员  曹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小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