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百鸟律师事务所与杨扬等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辉,杨扬,北京百鸟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辉,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扬,男,1962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陈大伟,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号新天第*座****室。执行事务所主任:罗辉。上诉人罗辉因与被上诉人杨扬、北京百鸟律师事务所(原名为北京洛辉中煌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57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罗辉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罗辉户籍所在地的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罗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对于罗辉的上诉,杨扬的诉讼代理人陈大伟口头答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裁定。北京百鸟律师事务所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扬系依据其与北京洛辉中煌律师事务所、罗辉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等证据提起的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北京百鸟律师事务所返还欠款及利息以及罗辉承担连带责任等,故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原审被告北京百鸟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杨扬选择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罗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罗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怡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