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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石玉香、安彦斌与石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香,安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异4号异议人石玉香,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彦斌,市民。被执行人石玉香,女,汉族,1959年6月1日生,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南关村人,农民,现住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大街国中商业大厦,身份证1411211959********。在本院执行安彦斌与石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石玉香对本院(2017)晋1121执19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石玉香称,安彦斌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11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及其代理人均未收到,却径直收到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2017)晋11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本金及利息计算错误,以上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程序。本院通过查阅该案审判卷宗,现已查明,安彦斌与石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石玉香的委托代理人为石宝晶,双方签定了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有“代收法律文书”的委托事项,后本院对(2017)晋11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按照代理人笔录里留存的地址进行了邮寄送达。以上有石宝晶的相关笔录、授权委托书以及邮寄回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安彦斌诉石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晋11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符合送达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有效送达,并且异议人石玉香及其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也未提起上诉,因此(2017)晋11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为生效判决,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石玉香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报告个人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被本院依法限制高消费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另异议人提出的(2017)晋11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金额计算错误等,异议人应提起民事再审程序予以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范畴,因此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玉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耀春审判员  王俊强审判员  秦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