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无为县新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生,无为县新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371号原告:王海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无为县新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桂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生诉被告无为县新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海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海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海生负担。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