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晓强与方淋、方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强,方淋,方荣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376号原告:梁晓强,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雄,系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实习生。被告:方淋,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方荣洪,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梁晓强与方淋、方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晓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淋、方荣洪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晓强负担。审判员 丁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雨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