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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俊平与被执行人李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平,李政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949号申请执行人:吴俊平,男,生于1974年11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李政中(曾用名李正中),男,生于1976年2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俊平与被执行人李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政中未按生效的(2017)川1921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政中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通江县营业用房(建筑面积,28.83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在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执行人李政中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租赁、赠与、毁损等为他人设置权利,申请执行人吴俊平监管。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腾杰 关注公众号“”